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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46 (第1/4页)
传出袁晟的惨叫声在虚空中回响,“老大,别打...” ☆、林华坤案庭审 Z市人民法院。 双方进入白热化的辩论阶段。 原告辩护律师陈秋娆,“郭志超于20XX年3月20日20点30分在Z市教育东路权记砂锅粥店用酒瓶袭击林华坤,造成林华坤脑震荡,证据确凿,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被告辩护律师严靖曦竖起手指说道:“第一,我的当事人并没有携带任何伤及器械进入权记砂锅粥店;第二,林华坤曾经伤害过我的当事人身体,在粥店言语上刺激和中伤的我的当事人,致使郭志超作出不理智的行为。属于过激反应,不能构成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主体要件是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告辩护律师打量着被告人郭志超,“被告年满十八岁,案发当天状态清醒,经法医鉴定没有精神病史,有足够理由相信被告在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被害人林华坤的身体造成伤害。” 被告辩护律师严靖曦数着手指头,“故意伤害罪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是不是?” 原告辩护律师点头表示同意,“是的,本案已经构成林华坤轻伤。” “如果没有造成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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