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双方_恋爱协议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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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爱协议 (第6/7页)

  定义

    本协议中的争端包括但不限于:

    (1)双方因办理同一刑事案件对定罪量刑产生的差异性认识;

    (2)双方在同居过程中因饮食、作息等生活习惯的不同产生的分歧;

    (3)一方对另一方产生在恋爱关系中特有的不良情绪,如吃醋、猜忌、过分的占有欲等;

    (4)双方在除上述列举事项之外的大小事务上爆发的争吵。

    第二条  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2023年  1  月  15  日起至双方的恋爱关系终结时止。

    第三条?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3.1、争端发生后,双方应时刻谨记自身为成熟稳重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积极解决问题。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嬉皮笑脸,避重就轻,若无其事。亦不得作出火上浇油、旧事重提、人身攻击等不理智行为使争端事态加重。

    3.2、在争端发生以后,双方和解以前的任何一个时点,甲方均有权通知乙方休战。

    3.3、乙方收到休战通知后的一小时内,可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异议。甲方审核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有权裁定驳回,乙方不得申请复议。

    3.4、争端的过错方可通过索抱、索吻或者其他肢体接触的方式默示求和。无过错方在收到该等求和的意思表示后应适可而止,不得得理不饶人。

    3.5、若争端系因本协议项下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引起,则双方应将争端地点限于法庭之上,庭外不得再生争端。如违背此条,违背者应退出案件或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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