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历新明_第七十五章 杀星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七十五章 杀星 (第4/5页)

察御史并无任免之权,只有分派任务之权。

    监察御史巡视之后,其奏章左都御史不得与闻。此法为养台谏独立办案之风气,并壮其风骨。

    这种体制初期确实养出了很多国尔忘家、忠而忘身之台谏,但随着时间流逝,台谏之地已成升官捷径。台谏之官各有恩主,内职掌成为朝中大臣豢养的打手和争权夺利的工具;外职掌成为借天子之威,滋扰地方的贪官;地方按察司更不用说,成了冤假错案集中的渊薮。

    《明史》中评论居京师之台谏云:“居言路者,各有所主。故其时,不患其不言,而患其言之冗漫无当,与其心之不能无私。言愈多,而国事愈淆乱也。”

    至于外职掌之专差和巡按,明中期以后地方官接受巡视,即自备“谢荐金”,竟成惯例。

    外职掌的御史官员以“谢荐金”之多寡来写巡视、查案报告——不仅催化了腐败,更成为祸乱吏治之由。

    针对这些弊端,此次都察院的兴革,虽仍设左都御史、右都御史,副左右都御史、佥都御史和十三道。但责、权发生了巨大变化。

    之一,将御史的人员扩编,改每道设一名、两名专责御史之旧规,每道设八到十人专责御史,并设佥都御史正、副各一名。御史奏章必经正佥都御史签押方能上报,佥都御史为本道御史的纠核、巡视结果担责。

    之二,改御史“风闻奏事”之旧规,分锦衣卫之一部为十三个稽查科,每科三十人。设于十三道御史之下。御史参核,必用锦衣卫稽查科查实证据,方能上报。

    之三,改御史职责不清之旧规,各道御史均负责本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