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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战后重建的洛阳和唐朝的农业 (第5/6页)
系开始发展,这里所谓的租佃契约关系就是后来我们广为熟知的地主和佃户模式。 因为土地的转让比较自由,这样一来就产生了许多没有土地的百姓,可是另一方面土地又大量的集中在地主和贵族手中。贵族和地主要经营土地需要劳动力,而这些失去土地的百姓就成了现成的劳动力。 这些没有土地的百姓和那些有土地的地主和贵族之间就形成了一种雇佣关系,后来发展成为租佃契约关系。地主提供土地,佃户租种地主的土地,将每年收成以一个固定的比例交给地主,而这个比例比正常的税收要高,而按照唐朝的规定,税收的征纳不是按照财产(主要指土地)而是按人头,所以就算是那些没地的人,还是需要交纳赋税。 租庸调制。成年男子每年要上交一定的粮食,这叫做租。顾名思义就是租种了国家的土地,自然要交税。 每个人还需要交纳一定数量的织物,例如锦、布、麻等。这叫做调。 此外每个成年劳力还需要每年免费服役二十天,这叫做役。在唐朝役是可以免除的,但是需要用一定的财物进行抵销,这就叫做庸。 所以这一系列的政策被称为租庸调制。上面我们说均田制以国家掌握大量土地为前提条件,但是租庸调制则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 两税法。两税法是和租庸调制性质一致的赋税制度。 在实施两税法之前,大唐使用的就是租庸调制,但是租庸调制的基础就是均田制,可是在安史之乱之后,大量的农户逃亡,土地兼并达到了一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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